埃里克森急救,埃里克森急救13分钟

tamoadmin 热点聚焦 2024-08-13 7 0

中国游客疑遭粗暴对待,瑞典检察官:警方无任何过错,你怎么看?

今天除了台风带来的新闻,还有中国游客瑞典事件在网上被热议,笔者看了网上的一些视频不知如何谈起,亦不知如何评论这次事件,或许法律人有法律人过于冷静和理性的弊端吧。有的人认为我们的国人在外面又受了欺负,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们?现在连瑞典检察官都帮着当地警察说话,认为警察没有过错,这个案件似乎求助无门了。今天姑且不谈法律,从较为轻松的角度去谈谈本次案件。笔者也曾去过一些地方,不少地方都是自己一人独行,譬如一人越南乘船出海,一人泰国大巴游等。或许有的人会问:难道一个人出行不会害怕吗?其实这个问题本身就有问题,为什么要害怕?其实老老实实遵守当地习俗,尊重当地法律,做到有礼有貌,并不会有人会刻意为难你。总之,只要你入乡随俗,遵守人家那里的规矩,你带给人家快乐,人家也会带给你快乐。瑞典事件,一个巴掌拍不响。尽管使馆和外交部都在发声提出交涉,要求瑞典彻查案件并向中方及时通报,但是截止目前为止,瑞典仍没有任何回应。不过,笔者还是为我国政府的行为点赞,希望案件真相水落石出。

这个结果不意外,就像我们会护短一样,瑞典方面也会护短。我们可以轻描淡写地带过曾先生一家的撒泼耍赖,他们也会掩盖处置过程中的不妥之处。

事到如今,想要对方道歉的曾先生恐怕要失望了,对方已经说的很清楚了。

埃里克森急救,埃里克森急救13分钟
这名瑞典检察官声称,“当出现无序行为时,(警方这种处理)是非常正常的,这是非常普遍和标准化的程序”。他还表示,“警察有权将一个人从一个地方移到另一个地方”。他认为,“(中国家庭)拒绝离开他们无权去的地方,这令人不安”。

想要再有后续的反转基本上是不可能了,毕竟,瑞典媒体的报道可信度还是很高的,据悉瑞典媒体的自由指数在18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二位。

与其纠结于此,还不如汲取教训。

1,记住入乡随俗,不是哪个国家都会无条件款待客人。

2,记住有事说事,一哭二闹三上吊并不是万金油,碰到规则至上就会被打回原形。

3,出门在外代表的不是一个人,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。理直才能气壮,自己行的端坐的正,同胞才好帮你说话。

如果在这件事上仍觉得不爽,多半可以用这一句话来解释:“自己家的熊孩子还得自己教育,被别人打了所以感到不爽。”

最后,还是要为第一时间站出来替同胞说话的大使馆点赞,出门在外,有这样的后盾还是挺踏实的。所以,我们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,多为祖国争光,少为祖国添堵。

首先看看新闻报道的内容,根据报道我们分析瑞典警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理由。检察官声称,“当出现无序行为时,(警方这种处理)是非常正常的,这是非常普遍和标准化的程序”。他还表示,“警察有权将一个人从一个地方移到另一个地方”。他认为,“(中国家庭)拒绝离开他们无权去的地方,这令人不安”。

分析这一段话的意思,就是这一家人固执的要求留在旅馆已经破坏了秩序,且面对警方要求离开的命令仍然抗拒,因此警察有权将其移到另一个地方。警察处置的初衷就是恢复秩序处置违法行为,警察关注的只是秩序,使用的是最普遍性的强制移送,貌似一切都是正常的,却不操心移送地点和移送之后的可能的危险,不知道是故意如此来惩罚违法行为,还是根本没有想这么多就是随意移走,反正瑞典警方有自己的充足理由为自己辩解。

除了对怎么处置行为的解读,对于调查范围的界定,瑞典检方媒体官员卡尔⋅吉格兰表示,瑞典检查机关对案件进行评估后,认定瑞典警察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,因此不会继续开展调查。他还表示,检方只会调查警察是否犯罪,不会讨论其行为是否得当。看到这里,估计以后瑞典官方也很难有什么后续动作了,他们调查的是警方是否有犯罪行为,根据目前视频爆料的情况当然无法构成犯罪,因此瑞典官方自然就不会追究任何人的责任,瑞典警方自然而然就没有什么担心的。

平心而论,因为中国游客破坏了酒店秩序导致瑞典警方的执法行为,但是执法的手段简单粗暴,不当之处是很明显的,这个却不是检察官调查范围,也许是西方国家赋予警方的执法权限如此广泛,处置手段多种多样甚至严厉过度,整个大的法律氛围如此,后续即使走上司法程序,警方执法权获得的保护也优先于一般公民个人权利,因此走上极端,为了整个社会秩序井然其实牺牲了很多个体的合法权益,也难说功过孰大孰小。


瑞典这个国家,至少在国际上的名声是很不差的,近年来尽管***等问题不少,但是在国际上各种人们看中的排名中是不低的,乃至于是居于世界前茅的。我们不说GDP,先来看看瑞典的法治。

瑞典的宪法与其他国家不同,是有4部法律共同构成,它们是:《政府***》、《王位继承法》、《出版自由法》和《表达自由法》,在世界上独具特色。1919年还制定了《反行贿受贿法》,政府和官员的权力受到严密的限制。

许多年来,中国国内讲到反腐倡廉,都要推介堪称世界各国典范的“瑞典经验”。瑞典一位检察长曾说,她当检察官32年,从未受理过一起官员***案件。

一位警察回忆,他从警20多年,只遇过一个试图向他行贿的人,来自东欧,因为违章驾驶被他拦住,试图给他500瑞典克朗,而“我一把将他揪进警车”。违章驾驶不过是罚款,但因试图贿赂警察被判刑2年。

早在1766年时,瑞典议会就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新闻法——《新闻出版自由法》,不但成为新闻出版自由的护身符,不但是从宪法上最系统、全面、详尽地保障出版自由、表达自由、信息自由的国家,而且其中一个条款是“公开所有非涉密的公共文件”,瑞典也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政务公开的国家。

瑞典还有一大发明:在1809年首创了监察官(ombud***an)制度。监察官除了调查权、检查权、建议权,还拥有一定的处罚权和作为法律手段的***权,即便是保密信息,监察官也有权查阅(毗邻的芬兰、丹麦随后于1918年、1955年设立议会监察专员或行政监察官)。

瑞典的监察官由议会任命,只对议会负责,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干涉。由于监察官有宪法和法律做保障并具有可操作性,特别是他们处理问题要在年度报告和报刊上公开发表,因此他们具有强大的威慑力量,尽管不具有强制力。

在2017年全球清廉指数排名中,瑞典位列丹麦和新西兰之后,与芬兰并列180个国家和地区中的第三名(中国77名)。在2018年全球媒体自由指数排名中,瑞典位列挪威之后,位居180个国家和地区中的第二名。

从瑞典这个北欧国家的制度效能和国际评价来看,应该说是非常可靠的。因此,其独立于政府和警方的检察官体系经过调查得出警方无过错的结论,在国际上会被普遍采信。